盂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违法销售有毒有害性保健食品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作者:中华健康网 时间:2023-03-16 21:36 阅读:4180

性保健近日,盂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法院判令冯某三年内禁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销售等活动,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市级媒体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案情简介被告人冯某自2005年开始在县城内经营一家

近日,盂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时,法院判令冯某三年内禁止从事相关食品生产、销售等活动,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市级媒体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案情简介

被告人冯某自2005年开始在县城内经营一家保健品门市,主要销售各类保健品。自2020年以来,冯某觉得性保健品的市场需求量大,利润高,有很大的钱途,于是购入了大量“虫草鹿鞭王”“辉腾”等性保健品,并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出售。冯某承认,自己心里清楚这些“保健品”的猫腻,但受利益驱使,不惜铤而走险。

截止2022年5月被查获,冯某多次销售所谓的保健品,非法获利2000元。经鉴定,其销售的保健品含有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他达拉非、西地那非等有害成分,属有毒有害保健品。消费者服用超标含量的他达拉非可能造成头痛、胸痛、短暂性脑缺血,中风等不良反应,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盂县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收到线索之后,立即着手调查,询问固定了被告人的陈述,调查核实了在案证据,确认冯某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之后依法在具有全国影响的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告知适格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告期满之后,由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盂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派员出席了法庭庭审。

检察机关认为:冯某在明知其销售的性保健品种含有西地那非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然对不特定的消费者进行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对冯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我院出于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建议人民法院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并在市级媒体上向消费者赔礼道歉。上述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的支持。

检察官提醒:

广大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保健品、药品消费意识,警惕虚假宣传陷阱,身体若有不适,应及时到正规医院就诊。保健品不是药品,功能效果有限,切莫贪图小便宜,购买“三无”产品。在购买产品时要认真查验产品信息,仔细核实产品批号、说明书等安全标识,谨防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并妥善保管购物发票和相关凭证,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向相关单位举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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